(2)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至少具有1份灌注桩桩基工程合同业绩(以合同执行完毕时间为准)(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工程范围等内容、合同中须体现项目经理的姓名、若合同中未能体现项目经理的姓名须提供招标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而不是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提供本单位近半年以来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经理不能兼任其他职务。
第一阶段:1号机主厂房区域桩基2025年5月20日~2025年7月15日完成(桩基检测工作、桩头凿除外运完成、具备工程移交条件);2号机主厂房区域桩基2025年5月20日~2025年7月15日完成(配合桩基检测工作、桩头凿除外运完成、具备工程移交条件);其中,1号机锅炉区域桩基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15日完成(桩基检测工作、桩头凿除外运完成、具备工程移交条件);2号机锅炉区域桩基2025年5月20日~2025年7月05日完成(桩基检测工作、桩头凿除外运完成、具备工程移交条件);脱硫区域桩基2025年6月30日~7月20日完成(桩基检测工作、桩头凿除外运完成、具备工程移交条件);